关于方城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16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目的
县长质量奖由县政府设立,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推动质量强县建设。
三、奖励范围
奖励为建设质量强县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四、评审依据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和相关评审细则
五、申报条件
1.依法在方城县行政区域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运行5年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放宽至3年以上。
2.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连续3年自评良好。
3.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5.对方城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及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能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六、评审过程
方城县质量强县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县长质量奖的评审监督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成立方城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县长担任。县长质量奖评审包括初审、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拟奖名单公示、审定与表彰。拟奖名单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奖励与经费
方城县政府向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证书,并给予获奖组织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
八、监督与管理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评委会办公室应当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开。该组织和个人10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县长质量奖。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的,评委会办公室应当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开。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注意事项
本政策执行期限暂定14年,由方城县司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十、关键词诠释
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十一、解读咨询渠道
解读单位:方城县政府办公室
咨询电话:0377-6723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