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子项 | 权力类型 | 依据 |
查封(封存)、扣押违法物品、场所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 行政 强制 | 种子法第五十条 |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5号)第四十一条 |
扣押发生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业或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3号)第四十一条 |
扣押不符合规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五十二条 |
扣押违反规定载人,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改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五十四条 |
扣押经检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45号) 第三十四条 |
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和原料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4号)第四十六条 |
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令公布)第三十八条 |
封存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 第十五条 |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 第十五条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