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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城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0

统一编号:FCZF-4113222024002      发布机构: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2月1日                  




发布日期: 2024年3月20日                体裁:通知         文号:方政办〔20244号            有效性:有效   




关键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索引号:暂无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方城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方城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421

方城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南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方城县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主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消防安全义务,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人员职责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是本单位或者经营、住宅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经营者、使用者、户主是本单位或者经营、住宅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与所属站(所)、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督导、考评、约谈、问责机制,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注重考核结果运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对所属站(所)、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建立常态化督导、考核机制。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属地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消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消防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地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消防安全重大事项、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每半年分析评估本地消防安全形势,向县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

(二)建立健全“一委一队一中心”工作组织,负责领导、协调、落实辖区消防工作,实施常态化消防安全管理。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乡镇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乡镇消防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乡镇分管副职任办公室主任,明确1至2名在编人员专门负责日常工作;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分别设主任、副主任和队长、副队长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队长由乡镇政府班子成员兼任,副队长由乡镇在编人员担任。同时设有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乡镇消防救援队的,副主任兼任副队长每个行政村(社区)、村民小组要至少明确1名消防协管员,具体负责本村、小组的消防工作。

(三)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网格内单位、场所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同时要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文物建筑、传统村落、特色小镇及重要建筑、集贸市场、沿街门店、出租房、“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老旧房屋、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火灾高风险场所和电动自行车领域实施重点监管。

(四)负责消防专项规划修编工作。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在修编过程中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在项目建设中同步开展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积极争取消防工作经费。保障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配置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消防宣传、微型消防站建设、消防车辆器材装备更新维护等事项正常运行。

(六)加强重点时期宣传巡查力度。在农忙时节、森林防火、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时段,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宣传教育频次;制定烟花爆竹燃放、农业烧荒烧地、野外用火等用火禁令措施;及时发现、制止野外烧荒、焚烧秸秆杂草等违规用火行为,提倡移风易俗,改变不良用火习惯,引导群众安全用火,严防失火引发火灾事故。

(七)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事业法人属性,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按标准建设办公场地、配齐消防车辆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按规定保障人员工资待遇和队伍日常运行经费;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日常管理、业务训练、培训演练、业务考核、24小时值班备勤等制度;承担辖区火灾扑救、抢险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等工作任务,接受消防救援部门业务指导和指挥调度。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消防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组建消防宣传队伍,建设消防宣传室(栏)等设施,将消防安全宣传纳入乡村广播、村干部培训等工作,着力提升民众消防安全素质。

(九)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消防安全应急处突能力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除第项以外的其他各项职责。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保障措施。

(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划,定期分析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和有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问题,逐步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本行业、本系统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鼓励、指导行业社会团体参与消防工作。

(四)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五)在履行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时,应结合本行业、本系统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除履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南阳市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移送的消防违法行为,立案侦办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等工作;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二)县发改委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县应急局负责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发现本行政区域存在的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会同自然资源、水利、林业、气象等部门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消防安全保障方面存在问题或者有关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发出检察建议。

(五)县人民法院负责对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消防安全保障方面存在问题或者有关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发出司法建议。

(六)县科工局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将消防科技工作纳入县级科技计划,开展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七)县住建局负责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指导、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地临时性用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八)县统战部(民宗局)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民族宗教大型庆典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县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老年人照料设施等民政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引导文明低碳祭祀,做好民政系统的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火源管理工作。

(十)县财政局负责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加强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十一)县人社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事业单位人员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患有消防职业病的消防队员的社会保险待遇工作。

(十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依据规划预留消防设施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十三)县房产中心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十四)县交通局负责汽车维修业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场站、公路养护及施工工地,及时清理国道、省道、县乡道用地范围内的火灾隐患。

(十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同步实施;负责畜禽屠宰行业、农业生产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在农业收获季节期间,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宣传教育指导,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监督野外农事用火管理。

(十六)县林业局负责督促本系统、直属单位以及林区、林场及其内部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负责会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十七)县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重点节庆期间大型商业促销活动检查,督促主办单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督促商务系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十八)县文广旅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艺术培训类等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等旅游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九)县卫健委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卫生学校等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和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做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二十)县商业总公司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十一)县教体局负责学校、幼儿园以及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和民办培训机构等教育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开展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与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二十二)县城管局负责监督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和广告牌的设置,依法处理违章私搭乱建妨碍灭火救援设施使用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的违法行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二十三)县粮储中心负责对粮食物资的存储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粮食物资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及发放使用责任。

(二十四)县司法局负责严格落实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审查修改有关部门报送的消防法规、规范性文件草案;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二十五)县总工会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工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六)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七)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加强对农村脱贫户、监测户等困难群众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通过举办讲座、发布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农村脱贫户、监测户等困难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二十八)县水利局负责会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气象、林业等部门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二十九)县气象局负责会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三十)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把握正确的消防宣传导向,协调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督促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三十一)县供销联社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指导、督促下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指导、督促下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烈士纪念、军休等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十三)县政数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提升消防政务服务、消防安全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三十四)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负责协助并配合县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等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开发区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企业的消防安全行为规则;协助处理园区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三十五)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通信行业消防安全监管,监督、指导全县公用网通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提供通信保障。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宣传。

(三十六)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其产权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电气线路定期检查,及时更换改造老化的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开展用电检查服务和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三十七)县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十八)县烟草公司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并落实本系统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系统及所辖单位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积极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灭火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实施演练,主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加强本单位经营、仓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十九)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事故原因及延伸调查处理、乡镇消防救援队伍的业务技能培训相关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对投入使用、营业前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四十)县政府办(人防服务中心)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的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其他县级部门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各项职责,开展消防宣传,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治理,督促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因国家机构改革、职能职责移交等原因造成机构现行职能职责与国家、省、、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内容不对应的,消防安全责任由职能职责承接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建立村(居)民防火公约。

(二)对本区域内居民楼院和有关单位、场所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三)组织其成员、居(村)民、志愿者等协助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时予以劝阻,协助乡镇及公安派出所依法予以处置。

(四)组织村(居)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

(五)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预案,每年发动业主、物业使用人参加消防演练。

(七)推进微型消防站实体化运行,督促落实人员配备、站房器材等硬件设施,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值守联动、管理训练等规章制度,开展火灾初期自救、互救。

(八)协助乡镇及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利用活动室和道路交叉口、村口、人员密集场所等人流量集中区域设立消防公益宣传牌、栏,放置、张贴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资料,利用广播系统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提示。

(九)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和精准帮扶。

(十)协调处理火灾善后事宜,组织开展灾后自救。

(十一)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署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个体经营户及个人应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规定职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单位、场所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及全员“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培训;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或者已经落实防范措施,通过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强化单位、场所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检测、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在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救援场地醒目位置采取划线、喷字、设置警示牌、引导提示标识牌等措施,引导车辆规范停放。在公共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处设置图文标志标识,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消防疏散逃生路线、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四)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至少每两小时开展1次巡查;医院、儿童及老年人照料场所和寄宿制学校应每日夜间组织防火巡查,且不少于2次。

(五)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动机制。

(六)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开作出消防安全承诺,承诺主要包括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三)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每半年向消防救援大队专题报告消防安全承诺落实情况1次。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

(七)积极采取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检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符合从业条件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未设物业管理单位场所,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成立业主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管理;没有明确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场所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合法的建筑物,不得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产权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在订立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超硬材料、烩面、建筑装饰、物流商会等行业组织、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协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执业准则开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十  发改、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单位相互协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将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可以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制度。将本地区、本部门产生或归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联合惩戒、黑名单等有关单位信用记录进行归集、公示,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免费查询、使用,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

第十  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所属部门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一)年度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

(二)对消防工作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工作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

(三)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

(四)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南阳市国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行为问责办法》对负有责任领导干部予以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或连续两年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

(三)依照本细则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县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关联:政策解读l方城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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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城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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