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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方城县东辉粮油来料加工店

发布时间:2024-04-16
方城县东辉粮油来料加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2MA47ENAJ9P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方市监处罚〔2023〕101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16
处罚内容
罚款500元
处罚金额(万元)
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违法事实
根据监督检查,我局2023年12月4日对当事人方城县东辉粮油来料加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1月22日我局接到方城县政府转办的投诉线索,投诉人于2023年11月17日通过拼多多平台在方城县柳河乡文庄村大文庄58号的方城县东辉粮油来料加工店购买芝麻香油八瓶,收到货后,查看包装,外包装只有保质期18个月,没有注册登记的生产资质信息,怀疑商家售卖三无芝麻香油。 2023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方城县柳河乡文庄村对方城县东辉粮油来料加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仅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办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我局执法人员与该店负责人文东辉沟通,了解到文东辉通过拼多多订单售卖给投诉人现磨芝麻香油八瓶,投诉人收到货后立即通过拼多多后台联系文东辉,称文东辉售卖三无芝麻香油,要求退一赔十,赔偿其3569.6元,文东辉不愿意赔偿且不接受调解。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开店时仅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于当事人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依法对其下达了方市监责改〔2023〕20—3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改正,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上述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至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未办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处罚依据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五百元罚款”
处罚机关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3227425191782
数据来源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3227425191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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