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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级协办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31

方城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级协办员管理办法

统一编号:FCRS-4113222024001

 

为了加强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级协办员管理,规范业务经办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根据《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豫人社农保〔2015〕8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文)、《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方城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X方政〔20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方城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级协办员是指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村“两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日常工作的指定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

第二条  全县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级协办员聘用制度,每个村(社区)委会确定1名协办员。村协办员由所在的村(社区)负责推荐,经乡镇(街道)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县人社局备案。

第三条  协办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

(二)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熟悉当地情况。

(三)具备一定政策水平,具有敬业奉献精神,热心为群众服务。

(四)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协办员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方针、政策,做好宣传发动、政策解释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本村适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的材料收集和上报。

(三)负责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协办员每年度应根据各乡镇社保机构数据库中的缴费提醒数据,及时通知所在地的村(居)群众进行缴费,告知群众集中征缴开始时间,以及零星缴费及网上缴费开展时间及缴费办法。集中征缴期间,协办员应为本村参保缴费人员建立健全缴费台账及时把缴费凭证发放到群众手中并对本村人员缴费情况进行公示。

(四)负责本村到龄人员待遇申报及公示工作:提前提醒到龄人员办理待遇补缴手续和领取手续,协办员持乡镇(街道)人社所出具的下月(或季、半年)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单,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同时提醒参保人员缴纳当年保险费,应于年满60周岁当月10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协办员收到乡镇(街道)人社所提供的下月(或季、半年)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单后,应进行公示,并逐一通知当事人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五)负责本村待遇发放失败人员处理工作:当月发放结束后,协办员负责按照乡镇(街道)人社所出具的当月待遇发放失败人员名单,通知待遇领取人提供身份证、社保卡或银行卡(存折)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信息变更。

(六)负责本村6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生存调查、认证,每月上报本村死亡人员和服刑人员名单,防止发生冒领养老保险现象发生。

(七)负责本村注销登记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协办员负责进行注销登记,并于每月3号前将上月人员名单报送乡镇(街道)人社所,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村协办员未及时上报造成冒领的,由协办员负责追缴。对瞒报、漏报、冒领、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负责协助做好上级下发冒领养老金疑点数据核查工作,及时对冒领人员涉及冒领资金的进行追缴。

(九)做好社会保障卡、折的申领和发放,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报表和统计数据的上报和留存工作。

第五条  协办员待遇

(一)各乡所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村级协办员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待遇挂钩。

(二)村级协办员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解决,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六条  纪律要求

全体协办员要严格职业操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遵纪守法,热情服务。严禁出现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保证执行政策不走样,不优亲厚友,经办资金要健全账务,要日清月结对账,严禁转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乡镇(街道)人社所要严格规范协办员管理,加强政务公开力度,接受群众监督,出现违法违纪问题要严格追究责任,确保社保资金安全和协办员队伍纯洁。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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