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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营造林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9-18

方林〔2024〕36号

方城县营造林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统一编号:FCLY4113222024002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营造林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林业生态建设,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资〔2023〕10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方城县营造林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营造林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营造林项目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安排的造林和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第三条 营造林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营造林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 造林补贴资金

       第四条 造林补贴资金实行公开自愿、谁造补谁的原则。

第五条 造林补贴资金是指对在适宜造林的地类上进行人工造林和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的造林主体给予的造林补贴资金。

第六条 造林补贴资金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一)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

(二)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补贴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所需费用的补贴。

第七条 造林主体需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林业管理机构提出造林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必须明确落实造林地块的经营责任主体,确保林木、林地权属无争议;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生态建设工程核查办法等相关技术标准组织检查验收;以省林业局和市、县级林业部门验收为依据,最终确定造林主体当年造林合格面积;省林业局和市、县级林业部门验收结果不一致时,以省林业局验收结果为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完善造林主体信息资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至县级财政部门,通过系统及时、足额拨付造林补贴资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林面积,不予核实:

(一)在耕地、基本农田地类上造林的;

(二)与其他中央基本建设造林项目投资重复的;

第九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林业管理机构要对造林主体严格把关,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冒领、套取、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并对当年造林花名册进行公示和存档。

 

第三章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第十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十一条 森林抚育对象为幼龄林和中龄林。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范围包括国有林区的公益林(一级公益林除外)和用材林,集体林区的公益林、用材林。经济林和竹林不作为中央财政森林抚育对象。省级森林抚育范围为国有林和集体林,省级工程总体上按中央财政森林抚育有关规范、规定来执行。

第十二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

(一)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

(二)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员工福利支出等。

第十三条 森林抚育项目采取招投标形式实施,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中标公司签订森林抚育施工合同,中标公司要严格按照森林抚育相关规定和作业设计要求施工确保抚育质量。森林抚育结束,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综合河南省林业局、县级林业部门验收结果及合同价格,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财政部门审核后,向中标公司拨付森林抚育施工费用。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四条 年度营造林补贴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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