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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县城区住宅用地供应中实行 持宅基地复垦券准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0

   

   

   

  

  方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县城区住宅用地供应中实行

  持宅基地复垦券准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充分利用土地政策为脱贫攻坚提供资金支撑,同时避免住宅用地招拍挂中的无序竞争和地价不合理上涨、稳定房价,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出台的《关于我省宅基地复垦券在省域内公开交易全力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6〕119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宅基地B类复垦券政策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121号)等规定,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用地供应中,实行持复垦券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参与商品住宅用地(含商住混合用地,下同)的单位或个人,须提前购买持有不少于拟出让住宅用地面积的宅基地复垦券,否则不得报名参与住宅用地招拍挂。

  二、县政府根据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制定宅基地复垦券出让计划,原则上按年度出让住宅用地面积的2倍核定,适时投放出让。

  三、符合受让住宅用地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报名参与住宅用地招拍挂时所持有的复垦券不得少于拟竞买住宅用地面积的80%,差额部分在报名前按竞拍价购买补足。

  复垦券出让采取公开竞买的方式进行,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起始价和最高限价。在住宅用地招拍挂时,将“拟竞买人必须持有不少于招拍挂面积的复垦券方可参与竞买,否则取消报名资格”,作为一项硬性要求写入出让方案及土地出让文件。

  四、竞买所得复垦券全部价款缴入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土地专户进行管理,由非税收入管理局开具土地出让专用票据,所得资金为脱贫攻坚提供资金支撑。

  五、复垦券出让实行实名登记,买受人不得转让,未成功受让住宅用地的,可用于参加下次住宅用地招拍挂。如遇政策调整导致届时未受让住宅用地或受让住宅用地面积小于持有复垦券面积的,县财政按出让起始价(不计利息)回收剩余复垦券。

  对招商确定的旧城改造项目在签订招商协议时将必须购买复垦券事项列入协议条款;原已签订协议尚未供地的旧城(城中村)改造项目,由招商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上述条款。

  六、本制度由自然资源局、财政局负责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此通知精神的宣传,确保有受让住宅用地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充分理解该项制度精神,不影响住宅用地出让工作正常进行。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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