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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6

方城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 升经济发展质量,着力建设 “三个强县、两个高地、一个家园” 的现代化方城,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加快总 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19〕13 号)、《南 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宛 政〔2020〕5 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方城实际,制定本暂行 办法。 一、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条件 (一)本暂行办法所称总部经济企业,是指在方城县产业 集聚区及新经济园区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 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 计、营销推广、财务结算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二)对在我县新注册设立的企业,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县 产业集聚区及新经济园区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所在区纳税。 2.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在南阳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 机构不少于 2 个。 3.年缴纳地方级税收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 2 -(三)符合以下任一条款即可视同为总部经济企业: 1.属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企业、央企、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在方城设立的总部型企业(含地区总部)。 2.上市公司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 含区域性股权交易企业)。 3.企业具有行业领军地位或其他特别优势地位,经县政府 “一事一议”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 (四)对已在我县产业集聚区及新经济园区注册经营纳税, 未经县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又转移到本县范围内其他 乡镇、街道的企业,不得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 二、奖励扶持政策 (一)总部经济企业经营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 经济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纳税年度内,企业每年缴纳的地方 级税收达到 500 万元人民币的,次年起 3 年内,由县财政给予 适当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具体奖励数额由县主管部门 另行确定。年缴纳的地方级税收达不到 500 万元人民币的,不 予奖励(具体要求以相关实施意见为准)。 (二)总部经济企业办公用房补助。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 经济企业,在县产业集聚区及新经济园区无自有办公用房,自 认定之日第 2 年起,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 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 1%每年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经济企业, - 3 -在县产业集聚区及新经济园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租用办公用房 (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 同金额的 50%给予后补助(先交后补),最多不超过 5 年,总补 助金额不超过 150 万元。 (三)人才政策支持。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符合条件的,享受“诸葛英才计划”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县外企业在方城县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为子 公司,且在方城县汇总缴纳税收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现有 总部经济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标准享受激励政策。 (五)通过“一事一议”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的,扶持政 策另行约定。 三、保障机制 (一)组织机构 成立县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总部经济发 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 成员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发改委、科技工信局、财政局、人 社局、税务局、统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住建 局、招商局等单位主要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 负责受理、审核总部经济企业申请,每年复查已经备案的总部 经济企业,建立总部经济企业信息库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成 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推进各自领域内 相关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任务落实。设立总部经济发展基金,基金 - 4 -运作管理办法由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认定程序 县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集中受理新注册 和新迁入的总部经济企业申请,并召集相关部门予以核实;核 实后的初步认定结果报县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县 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县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要建立总部经济企业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动态更 新全县总部经济企业名录,将年度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调整 出名录,做好总部企业服务和监管工作,公开总部经济企业核 定、承诺贡献和签订合作协议等有关情况,切实发挥统筹协调 作用。 (三)政策实施 1.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从总部经济发展基 金中安排兑付,由财政局监督实施。 2.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财政扶持奖励原则上一年集中 申报办结一次,合同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与我县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企业可 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四)约束措施 1.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必须承诺在享受本办法财政补助 或奖励后在方城县的经营期限不低于 5 年,5 年内不得减少实缴 注册资本,不改变企业在方城县的纳税义务;对违反此条规定 - 5 -的,由相关业务办理部门责令或通过司法途径退回奖励与补助 所得。 2.总部经济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 诺和协议的,县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 整改的,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并视情况通过新闻 媒体向社会公开。 3.总部经济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与补助 的,相关业务办理部门责令或通过司法途径退回奖励与补助所 得,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此前有 关总部经济的相关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由县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对地方贡献较 大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三)本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 准。 (四)本办法由县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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