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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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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政〔200825

方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县城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的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城区管理,创建文明县城,全面改善城区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禁止在县城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的时间、范围和种类

(一)从2008415日起,在县城城区内(东至豫01线,南至鲁姚路,西至三里河,北至北环路以北500),禁止单位和个人饲养鸡、鸭、鹅、猪、羊、兔等家禽家畜。

(二)2008630日前,县城城区内的现有养殖场或养殖户必须限期全部关停转迁。

二、依法规范城区禁养工作

(一)禁养区所涉及的乡镇要对县城城区的所有养殖场或养殖户进行摸底登记,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县城规划区外科学规划养殖小区。凡在县城城区内的养殖户不愿意关闭而继续养殖的,必须到县城规划区外乡镇规划的养殖小区内养殖,否则,环保、工商、质监、畜牧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和证照。

(二)由建设、环保、工商、规划、国土、公安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县城城区内的所有养殖场或养殖户的依法查处力度。对2008630日后仍在县城城区内进行规模养殖畜禽并拒绝搬迁的,经县政府批准,由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行拆除。

(三)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阻扰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禁养家禽家畜的宣传教育和管理责任

    一)各单位、各有关乡镇要组织召开会议,传达关于在县城城区内禁止饲养各类家禽家畜的政策法规,使禁养工作家喻户晓。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车等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广泛宣传,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题专栏,开展相关政策法规系列宣传,提高全民遵守城区禁养政策、法规的自觉性。

(三)为保证禁养工作顺利实施,各单位、各有关乡镇要认真履行职责,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抓好本单位的禁养工作,确保城区禁养工作取得成效。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市管理   畜禽禁养   通知

  主办:县建设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5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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