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地上附属物补偿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07-22
方政〔2009〕44号
方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地上附属物补偿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城区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依法合理确定征地补偿费中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认定办法以及解决补偿争议等问题,切实维护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三方利益,加快新增建设征用土地工作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豫政〔1989〕1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通知》(豫政文〔1993〕152号)、《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策〔2005〕35号),参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豫林调〔2008〕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地上附属物补偿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附属物补偿的种类和标准
(一)乔木、灌木类及零星果树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将补偿标准在豫政〔1989〕113号文件规定下限的基础上上浮100%(详见附件一)。
(二)经济林
1、经济林的补偿标准
国家建设征用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参照当地经济林树种相同的立地条件、管理水平,按核定的该树种盛果(丰产)期近三年平均产量乘以当年该产品的市场价,再乘以折算倍数计算。具体标准为:
(1)干果类:盛果期前按0.5至4倍计算,盛果期按6至8倍计算,盛果期后按2至3倍计算。
(2)鲜果类:盛果期前按0.5至2倍计算,盛果期按3至5倍计算,盛果期后按1至2倍计算。
(3)药用林:丰产期前按0.5至4倍计算,丰产期按6至8倍计算,丰产期后按2至3倍计算。
其他经济林木可参照上述干果类执行。
经济林的盛果(丰产)期及其前后的认定,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技术规范和实际情况现场予以确定。
2、为科学合理地推算果品的平均产量和价格,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依据我县实际情况,逐年核定经济林盛果(丰产)期产量;经济林市场价格按物价部门逐年检测、公布的经济林产品的市场价格(当年未能检测、公布市场价格的按上年检测、公布价格)。物价部门检测公布的价格低于全省平均价格的适用全省平均价格。
3、经济林与零星果树的界定、树龄的认定
(1)宅院内及房前屋后种植的果树认定为零星果树。耕地内种植的树木,参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要求的种植密度(详见附件二),果树达到种植密度要求的认定为经济林,低于种植密度的认定为零星果树。对于在同一区域内种植两种以上树木的经济林,选择产值最高的一种树种计算补偿。
(2)树龄以植入被征地地块的实际年限确定。如无法确定植入时间或当事人对树龄确定有异议的,可聘请林业专家予以鉴定。
(三)苗圃
苗圃的补偿标准为10-15元/平方米,园林花卉类苗圃在普通苗圃的基础上上浮100%。
(四)水井
水井补偿标准为:井深40米砼井筒(内径30cm以上)每眼5000元,每增加一米增加120元;井深10米的(内径30cm以上)砼井筒每眼500元,每增加一米增加60元;井深10米以下的砼井筒及压井(含井头)每眼250元;废、枯井按同类补偿标准的50%补偿。
同一户主在五亩以下的同一地块有多眼井的,按一眼井补偿。
(五)坟墓
坟墓拆迁补偿标准为:一墓一棺补偿1000元,每增加一棺增加500元。
二、补偿争议处理程序
城区建设征用土地上附属物的补偿由征地单位和地上附属物所有权人依据本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商定。所有权人对附属物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解决(其中对林木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聘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家予以鉴定)。
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协调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协调完毕。达不成协议的,终止协调,制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终止协调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终止协调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争议,应当以所有权人名义提出申请。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本意见中未涉及的地上附属物及补偿标准依照豫政〔1989〕113号文件规定下限上浮100%执行。
在南阳市政府未出台相关补偿规定前,按本意见执行。南阳市政府制定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