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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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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政办〔200980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调解仲裁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99号),省市农业厅(局)也相继下发通知,提出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具体要求。为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根据农业部、省市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重大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巩固以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立足我国农村和农村土地承包实际,确立了仲裁组织的法律地位;坚持从方便群众出发,规定了调解和仲裁和原则、方式和程序;同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紧密结合,明确了调解和仲裁的法律效力,它的颁布实施为及时公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广泛深入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标语、报版、印发宣传资料、组织宣讲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大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进村入户,让基层干部和群众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精神。同时,县乡要组织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干部和仲裁人员结合案例认真研读、深刻领会,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条文规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下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级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依法进行规范和完善,对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仲裁员要做好选配、考核、调整和充实。乡镇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并选配调解员23名,负责日常的接待和调解工作,村级也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员,可以由村主任或村支书担任,负责日常的调解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调解和仲裁庭建设,将调解仲裁经费纳入县乡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培训工作

今年县乡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列入干部培训计划,按照分级负责,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培训工作。县计划于11月份组织县、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员和调解仲裁人员进行一次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各乡镇在年底前要对村级调解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培训。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领

各乡镇要切实加强乡村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过问,分管领导亲自抓,经常听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情况汇报,不断总结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业已出现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要认真做好调解工作,不断摸索,积累经验,做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把纠纷化解到基层和萌芽状态。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仲裁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定期不定期深入乡村进行检查指导,督促纠纷案件的落实;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协助乡村健全调解机制。对乡村解决不了的纠纷案件及时立案仲裁,为乡村纠纷调解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各乡镇要把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工作情况和贯彻实施的准备情况,于11月底前报送县农经总站。

                          ○○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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