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展粘土砖瓦窑厂集中查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22
方政〔2009〕45号
方 城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开展粘土砖瓦窑厂集中查处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市政府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的要求,巩固治理整顿成果,遏制粘土砖瓦窑厂反弹的势头,根据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成果的意见》(豫政办[2009]35号)、南阳市政府《关于开展粘土砖瓦窑厂集中查处行动的紧急通知》(宛政明电[2009]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限期治理整顿死灰复燃的粘土砖瓦窑厂和以新型墙材名义生产粘土砖行为,有效遏制局部区域出现的各类违法生产粘土砖的反弹势头,进一步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规范新型墙材生产秩序,全面完成省、市政府部署的目标任务。
二、整治范围
1.目前本辖区内仍在继续违法违规生产的粘土砖瓦窑厂,包括所有尚未关闭及新建、复建的粘土砖瓦窑厂或仍然烧制粘土砖的各类砖瓦窑厂。
2.目前本辖区内以新型墙材名义生产粘土砖或仍然使用晾坯场这一粘土砖生产工艺的所有烧结类砖厂。
三、整治措施
1.对属于查处范围的粘土砖瓦窑厂,或以新型墙材名义生产粘土砖的场所,分两批限期拆除(具体拆除名单详见附件)。
2.对所有经省发改委核准或备案的新型墙材企业,一律不得使用或存在晾坯场。其中,对虽已经省发改委核准但未按核准工艺生产(如应建隧道窑却建轮窑,应建烘干室却使用晾坯场)的,一律停产,限期整改,对使用的晾坯场一律限期清理。对
3.对查处范围内属于违法占地或非法经营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4.各乡镇要严格按照豫政办[2009]35号和宛政明电[2009]22号文件规定,对因行政不作为或领导不力、组织不到位,对辖区内粘土砖瓦窑厂反弹和以新型墙材名义生产粘土砖控制不力,到期完不成集中关闭、拆除任务的,严肃追究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四、整治形式
1、自查自纠。以乡镇为单位,对本辖区内尚未关闭拆除或死灰复燃的粘土砖瓦窑厂,以及以新型墙材名义生产粘土砖的企业进行全面核查。根据自查结果,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拆除。
2、复查督查。县联席办对各乡镇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复查督查,对逾期拆除不到位的,及时上报县政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时间安排
六、工作要求
1.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内查处关闭拆除粘土砖瓦窑厂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自即日起,要抓紧部署和开展集中查处整治行动。
2.各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省、市政府文件和本通知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粘土砖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按期完成集中查处行动的目标任务,确保工作成效。县联席办各成员单位要立足部门职责,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严格监控措施,形成工作合力。
3.集中整治行动结束之后,对粘土砖生产反弹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乡镇,县政府将进行通报,实行重点监管,限期整治,并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方城县第一批拆除粘土砖瓦窑厂名单
2.方城县第二批拆除粘土砖瓦窑厂名单
二○○九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粘土砖 整治 方案 通知
主办:县国土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印80份)